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精准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原则、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公开透明与隐私保护相结合原则、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认定结果作为本学年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组长:刘宗泉
副组长:兰芳
成员:朱以荣、周丽岚、李红、李晓畅、谢超、徐艺宁、孙怡霞、郑宜典、王超俊、蒋立伟
1.各年级成立年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年级民主评议小组由学生科长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代表组成,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担。任评议小组成员,各类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2人。
2021级:
组长:朱以荣
成员:周丽岚、范阳、邹诗红、陈晓雅、杨婷、陈欣怡、何思佳、陈珊珊、刘玲馨
2022级:
组长:朱以荣
成员:李红、李鑫、吴雪萍、王超俊、蒋立伟、朱芳霖、廖钰垚、周思雨、陈红旭
2023级
组长:朱以荣
成员:李晓畅、侯岚欣、李青莲、邓泰升、杨宝儿、冉雯丽、董庆全、周馨怡、刘丹
2024级:
组长:朱以荣
成员:杨思佳、刘叙州、张佐妍、蒋丽君、谢欣然、周子杨、余佳桐、余悦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非评议对象的学生代表构成。学生代表人数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10%。评议小组
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1.特别困难(一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特别困难(一档)认定的参考条件: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特困供养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生源地县级扶贫、民政部门所认定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或持有低保证、残疾证、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单亲,父(母)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
学生本人或父母双方患重病,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近年来,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其他存在特别困难的。
2.困难(二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困难(二档)认定的参考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困难的;
父母双方均因失业、残疾、年迈、常年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其他存在困难的。
3.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一般困难(三档)认定的参考条件: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收入微薄的;
父母一方或双方因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较困难;
其他存在一般困难的。
第九条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一经核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每年9月学校集中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乐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
1.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参会人数不少于其成员的80%,方可召开。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情况,评定学生的贫困等级,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2.年级民主评议小组参会人数不少于其成员的80%,方可召开。年级评议小组对班级评议小组评定的学生的申报材料、评定的贫困等级进行审查,并上报学院认定小组。
3.民主评议工作坚决杜绝“一纸困难材料定困难生身份”、“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
4.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脱贫家庭(原建档
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及因疫情、汛情等影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时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院认定
学院认定小组参会人数不少于其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的80%,方可召开。学院认定小组对年级民主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将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认定工作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接受全院师生的申诉与监督。在认定工作中,学生如有异议,应逐级向认定工作组反映。
第十五条 学生对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有异议的, 可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复议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复议。复议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当面答复。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学生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认定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学院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特殊教育学院、康复学院
2024年9月